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21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获嘉县。
关于***申请执行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2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给付申请人30000元,2020年至2021年每季度支付30000元,直至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