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民初2012号
原告:获嘉县*****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获嘉县*****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秀,任村长兼党委书记
被告: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获嘉县花卉路与幸福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崔萌峰,任执行董事
原告获嘉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获嘉县*****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获嘉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浮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