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执130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被执行人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花卉路与幸福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被执行人樊雁飞,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樊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4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樊雁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马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