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东)**商会大厦**。
负责人:王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窦爽,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花卉路与幸福路交叉口西南角/div>
法定代表人:崔萌峰。
一审被告: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铭功路**豫港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姚莉。
一审被告:河南海芋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西环路南口。法定代表人:李敬霞。
一审被告:樊雁飞,女,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
一审被告:李宏彬,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
一审被告:李霞,女,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一审被告:吴广贞,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新乡分行)及一审被告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海芋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樊雁飞、李宏彬、李霞、吴广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刘铁红
审判员 李 信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申超贤
书记员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