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执2800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嘉亿新闻大厦2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745794730M。法定代表人:李宏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1221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4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09月04日、10月09、10月19日查询银行、车辆、房产、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简晓云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张耀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世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