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272号

原告: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金,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滨海大道工业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尹陆,总经理。

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48元,由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明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