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9民初444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46元,减半收取计3173元,由原告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田书记员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