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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冀0209民初3615号
原告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原告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绅
书记员毕景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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