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403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光明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3704000042365478。
法定代表人:刘圣根,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台儿庄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运河大道****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730296805。
法定代表人:吕大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5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12月占用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刘湖村的集体土地5,399.1平方米建设气化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5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在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刘湖村非法占用的5,399.1平方米土地;2.按每平方米占地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53,991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既未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枣国土资监(催)字[2017]05500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5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3项决定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5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5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3项决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53,991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菊
审 判 员  杨尚华
人民陪审员  褚书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