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新能发电有限公司、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修理、重作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3395号
原告: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新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西长捷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光,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男,公司供应科副科长。
被告: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大道4607号1号。
法定代表人:吕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广勇,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新能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新能发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02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新能发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新能发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由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新能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广汉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范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