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27号
原告: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运河大道4607号1号。
法定代表人:吕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新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西长捷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
原告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新能发电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0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计7980元,由枣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广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范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