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晋0214民初2224号
原告***吴某与被告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能煤业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被告宏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晋能煤业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该规定的规范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进行实质判断,应从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财产性、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吴某、宏宇公司之间虽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吴某自2018年11月26日入职宏宇公司,为宏宇公司提供劳动,宏宇公司支付***吴某劳动报酬,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可确认***吴某与宏宇公司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双方未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且***吴某并未再向宏宇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吴某要求确认2020年10月11日之后与宏宇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在被告宏宇公司处工作。2020年10月11日之后,原告在宏泰公司处工作。2021年8月11日,***吴某以二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晋能煤业集团在2018年11月26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8月20日,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吴某的仲裁请求没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为由,作出了同劳人仲裁字[2021]第3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吴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柳贡余
法官助理***书记员闫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