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禾元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214民初1841号
原告上海禾元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禾元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禾元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元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77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计16938.5元,由原告上海禾元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6938.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