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365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0798N。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全军,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61688N。
法定代表人:王存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与被申请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化工厂(以下简称晋能公司化工厂)、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申请人金润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晋能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润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能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