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瑞蚨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执异14号
异议人(案外人):山西瑞蚨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碧水云天智慧苑10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冯义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飞,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住所地:山阴县北周庄南。
法定代表人:任官署,该煤调站站长。
被申请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矿区新平旺。
法定代表人:王存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晓敏,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瑞蚨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对(2022)晋06执120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西瑞蚨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中国农业银行山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朔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6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朔州分行将上述欠款本息全部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2021年4月23日,异议人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通过竞价方式受让取得的(2006)朔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权。异议人取得上述债权后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晋06执120号。在执行过程,异议人发现,被执行人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系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下设朔州分公司的派出机构,在2005年,由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划转给了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2004年11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晋国资产权(2004)6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所属大同分公司、朔州分公司、忻州分公司铁路运销部分国有资产划入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确定“将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所属的大同分公司、朔州分公司、忻州分公司铁路公司及与铁路运销相关的国有资产,划转给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该文件第一条规定:“以账面净资产数进行划转。截止2003年12月31日重组加入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63个单位,资产总额账面数252398万元,负债合计账面数237997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数14401万元。(其中,朔州煤运分公司资产总额账面数66277万元;负债合计账面数68831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数-2554万元。)”第二条规定: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3)11次、省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3)43次的有关精神,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重组加入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其国有净资产14401万元折为股权授权由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持有。二、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和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前述规定于2005年1月29日正式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双方形成了《附件(一)》,第一条规定:大同、朔州、忻州分公司随同煤划拨人员带走的固定资产原值966.2万元,净值为640.2万元,一并加入各有关分公司所属同煤集团资产总额之中。由此,三个分公司正式移交资产合计增加为246960.82万元,负债为235624.8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1335.44万元。第五条规定:关于贷款及担保的划转手续。从即日起,大同、朔州、忻州三个分公司及晋华公司贷款及担保的划转,按省煤运总共公司与同煤集团划转确认数16896.52万元(已签订《银行贷款转担保金额确认数》确认12431.52万元、已确认未签订确认书4465万元),在同煤集团相关承接单位成立后,全部办理银行有关交接手续。资产交接确认书后所附的《省煤运总公司大同分公司、朔州分公司和忻州分公司铁路运销部分划拨入同煤集团资产汇总表》,列入了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的债务,并且数额准确。综上,被执行人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作为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下设朔州分公司的派出机构,在2005年被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按照净资产转让的方式无偿划转给了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
本院查明,2006年11月22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朔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截止2006年10月31日,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欠中国农业银行山阴县支行借款本金34014200元,利息7551645.26元,本息合计41565845.26元;二、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同意在2006年11月25日前给付中国农业银行山阴县支行贷款利息100万元(不包括调解前支付的利息);在2006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贷款利息100万元(不包括调解前支付的利息)。其余的贷款利息5551645.26元,分五年按季等额付清。其中:2007年度付111万元(其中2007年3月20日支付28万元,2007年6月20日支付28万元,2007年9月20日支付28万元,2007年12月20日支付27万元),2008年度付111万元(分期付款方式与2007年付款方式相同),2009年度付111万元(分期付款方式与2007年付款方式相同),2010年度付111万元(分期付款方式与2007年付款方式相同)2011年度付1111645.26元(其中2011年3月20日支付28万元,2011年6月20日支付28万元,2011年9月20日支付28万元,2011年12月20日支付271645.26元)……。2022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22)晋06执120号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山西瑞蚨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并通知山西瑞蚨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的财产情况。2022年8月16日,异议人山西瑞蚨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2022)晋06执12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另查明,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于1985年依法设立,至今仍存续。2004年11月份,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资产划转隶属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山西瑞蚨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依据上述规定追加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经审查,首先,山西瑞蚨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供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案涉债权相关联的证据。其次,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独立法人资格至今存续。山西瑞蚨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3)11次、(晋国资产权【2004】6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所属大同分公司、朔州分公司、忻州分公司、忻州分公司铁路运销部分国有资产划入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和(晋国资办发【2004】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可以证实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在2004年重组时划转隶属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有限公司,并非将山阴县北周庄煤调站的财产调拨、划转给“第三人”,不属于“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因此,山西瑞蚨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追加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瑞蚨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追加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丰德胜
审判员  孙海荣
审判员  郭振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钮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