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791民初127号
原告: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石化轻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旱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
法定代表人:周世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竹,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