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辽07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
法定代表人:周世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庆有,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松竹,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石化轻纺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赵旱雨,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丽丽,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人民法庭(2017)辽0791民初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双方自愿解除2011年4月28日在锦州市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HX201104280011);
二、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返还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金32500元整(大写: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合同解除后,双方就该合同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锐
审 判 员 王 广
代理审判员 郭建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