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吉林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某某中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执异3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黎明路**。
法定代表人:刘元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住吉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万隆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万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吉林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爱忠
审 判 员  刘任成
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