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03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中,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同时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控执行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8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本案执行标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