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2执144号
***、吉林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原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工程款4,580,400元,双方认可的一般债务利息1,298,330.48元(自2012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逾期利息334,254.69元(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6月8日),20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12万元评估费,合计为6,532,985.17元。因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执行款分数次支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共支付656万元),故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