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3民初951号
原告:**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省**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言,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省**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市万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