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681民初3702号
原告:杭州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加林,总经理。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56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卫,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建红,总经理。
住所地:涿州市华阳中路14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卫、被告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日,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被告提供唐山电厂锅炉钢结构施工详图设计,双方签订了《唐山电厂2×300MW锅炉钢结构施工详图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暂按人民币385000元计算,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合同生效10日内支付合同估计总价的30%;1#炉图纸交完且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估计总价的30%;2#炉图纸交完且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至实际合同总价的90%;锅炉钢结构安装完成且无重大责任,收到发票30日内付清余款。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作,锅炉钢结构已全部完成且原告未有责任事故。2014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确定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为人民币374000元。原告开具全额发票并已交付给被告,被告支付了231000元,尚欠143000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认为,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合同款项支付条件已全部成就,被告拖欠合同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欠款病并承担违约责任,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43000元;判令被告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赔偿损失至上述合同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17年9月18日为人民币22880元)。
被告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14年12月19日收到原告的发票,被告应于30日后即2015年1月19日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未付款。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9日,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已经超过两年诉讼失效。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原告杭州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唐山电厂2×300MW锅炉钢结构施工详图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杭州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钢结构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双方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及双方的责任义务都进行了约定。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15日签订唐山电厂2*300MW锅炉钢结构施工详图设计费结算协议,双方核算一致,设计费最终结算为:详图设计工程量两台合计:6800吨;详图设计结算费用:工程量*详图设计合同吨单价=6800吨*55元/吨=374000元(大写:叁拾柒万肆仟元整)。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给付115500元,2014年5月15日给付115500元,尚欠143000元未给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43000元;判令被告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赔偿损失至上述合同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17年9月18日为人民币2288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杭州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被告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合同价款的义务。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合同总价款为374000元,被告已给付231000元,尚欠143000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4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给付期限及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曾向被告催讨合同欠款,故被告辩称的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款14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8元,由被告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包智茹
审 判 员  刘会波
人民陪审员  孟巍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