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申425号
再审申请人***、三明市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终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俞裕铨代理审判员林琳
法官助理宫静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