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三明市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民再311号
再审申请人***、三明市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房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泉建筑公司)、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平设计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终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闽民申4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终408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7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林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