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4民初1809号
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三明市三元区、被告***住龙岩市新罗区,而本案所涉招投标项目上杭县紫金财富位于龙岩市上杭县。本案主要证据《还款计划书》系被告***向原告出具,原告依此诉请两被告承担返还保证金的责任。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福州市仓山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