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闽0802民初7953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无需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审判员*洁
书记员***(代)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