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02执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市**元区新市中路**号**幢、**幢**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9456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72023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