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134号
原告:成都友邦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共计集中发展区广东路1号203栋3号。
法定代表人:敬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泓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吉福村广夏北苑********。
法定代表人:赵文飞,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友邦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友邦达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友邦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闵 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