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友邦达电气有限公司

成都友邦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德之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134号

原告:成都友邦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共计集中发展区广东路1号203栋3号。

法定代表人:敬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泓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吉福村广夏北苑********。

法定代表人:赵文飞,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友邦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友邦达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友邦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闵 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