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安国市永伟苗木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3民初1563号之二

申请人: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国市西伏落乡大营村永康街**。

法定代表人:李**,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欣。

被申请人: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留士庄村村委会东北1000米div>

法定代表人:单宝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冀0683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540元或者查封、扣押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540元的冻结及对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223元,由申请人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