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3民初1563号之一
原告: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国市西伏落乡大营村永康街**。
法定代表人:李**,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欣。
被告: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留士庄村村委会东北1000米div>
法定代表人:单宝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5.4元,由原告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