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3民初1563号
申请人: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国市西伏落乡大营村永康街**。
法定代表人:李**,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欣。
被申请人: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留士庄村村委会东北1000米div>
法定代表人:单宝昌。
原告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54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540元或者查封、扣押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3元,由申请人安国市****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