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1387号
原告:秦皇岛市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568921654R,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凤翔,经理。
被告: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88215590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留士庄村。
法定代表人:单宝昌,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铁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薛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