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4019号
原告: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伊水名苑26幢2单元2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智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吉林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榆垈镇留士庄村村委会东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单宝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000元”,又于2022年1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1736元,退回21711元),由原告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常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