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北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7381号
原告:河北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老魏庄子村通庄道西12排68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仕刚,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留士庄村村委会东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单宝昌,职务不详。
原告河北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宝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河北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运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戚泽宇
书 记 员 许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