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9865号
原告:**,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周明军,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杨金霞,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贺泽杨,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娟,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厚,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告:六安市东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仙安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35625627J。
法定代表人:张世江,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62X4。
负责人:李良炳,总经理。
被告:江苏阳光朗洁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玉龙路6232号湖南大厦办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0052946。
法定代表人:李姚一帆,总经理。
被告: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玉龙路6232号湖南大厦办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DKHOP。
法定代表人:张秀昌,总经理。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49021476F。
负责人:胡晓非,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周明军、杨金霞、**、贺泽杨、王长厚、六安市东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江苏阳光朗洁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宇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