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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晟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长沙市晟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景晟合达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1721号
申请人:长沙市晟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林,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华志,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合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道宇。
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孔杰,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市晟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合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晟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合达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晟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合达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XXXX元,由申请人长沙市晟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振宇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人民陪审员  彭玉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明璇
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