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233号
原告: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玲,总经理。
被告:上海意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路560号5幢1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9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案涉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