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527号
申请人: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600弄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加迪。
被申请人: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3层。
法定代表人:郭加迪。
原告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6,625.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6,625.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善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裴静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