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527号之一
原告: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600弄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加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高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3层。
法定代表人:郭加迪。
原告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善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裴静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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