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督2号
申请人: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协格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600弄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于2023年4月14日发出(2023)沪0117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77,407.4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154,976.4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其与申请人之间还存在其他未结的债务纠纷,且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
本院经形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申请人的主张存有争议,故应予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3)沪0117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041元,由申请人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