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993号
申请人: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上海黑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7号3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黑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上海黑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8,69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协格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黑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8,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