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381财保223号
申请人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瑞丰银行杨汛桥支行(账号:2010××××1662)、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812××××0030)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其他金融机构价值相当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1186419192021000100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申请人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