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全南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1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毛易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全南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金龙镇大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南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30.96539万元,到位金额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全南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息红利、网络资金、公司状况、保险收益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全南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对被执行人全南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全南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全南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