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民初1930号之一
原告: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毛易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东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西川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东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东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东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6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