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申请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晋0781执145号
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申请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81民初2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合同款14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61743.62元。
(2)向申请人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1941元,申请执行费2955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本院地址:介休市军民路
邮编:032000
执行员姓名:杨飞飞
联系电话:0354-853****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