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政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25民初908号
原告: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22号之一部分。
法定代表人:郭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旺,福建仟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政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政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熊山街道胜利街319号建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吴辉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原告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天公司)与被告政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和县国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旺、被告政和县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中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政和县国投公司支付给广东中天公司设计费1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8日政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召开“建设工作推进会”,会议记录明确记载:关于南庄洋片区雨污水管网项目,施工图设计委托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用130000元;工程预算编制单位为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预算编制费18656元。后因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在福建省图审系统上备案,不符合项目设计单位的要求,政和县国投公司经过与广东中天公司协商,将《政和县南庄洋片区雨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交由广东中天公司承担。因该项目的设计时间紧急,双方没有及时签订正式合同,广东中天公司只是依据政和县国投公司的指示及时开展设计工作。广东中天公司完成《政和县南庄洋片区雨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后,提交给政和县国投公司,之后由政和县国投公司送福建天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设计审查。2019年4月3日审查单位出具审查合格证书,载明:《政和县南庄洋片区雨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要求)。然后政和县国投公司将《政和县南庄洋片区雨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交给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准备公开上网招标。综上,广东中天公司已经依照双方的约定完成了项目的设计工作,政和县国投公司也将广东中天公司的设计成果送审查通过,并依据广东中天公司的设计成果委托第三方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政和县国投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望判如所请。
政和县国投公司辩称,一、广东中天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是政和县国投公司主管局即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是确定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设计单位,并非是确定本案广东中天公司为设计单位。二、政和县国投公司确实也收到了广东中天公司交付的成果,后因项目被叫停未进行招投标发包建设施工。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8日,在政和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召开建设工作推进会,会议记录中载明“关于南庄洋片区雨污水管网项目,施工图设计委托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用13万元;工程预算编制单位为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预算编制费18656元。”2018年10月广东中天公司完成《政和县南庄洋片区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图的设计。政和县国投公司接收了该图纸,广东中天公司将图纸提交给福建天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进行审查。2019年4月3日,福建天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向政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载明“你单位送审的政和县南庄洋片区雨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另政和县国投公司在庭审中自认:日常工作系由其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广东中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接;设计费130000元无异议,设计费用在政和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的会议记录上有体现,但广东中天公司后续指导义务无需履行,其相应的工作量减少,设计费用不应按130000元计算,对广东中天公司提出的以100000元计算设计费用无异议;政和县国投公司接收广东中天公司的设计图纸,图审合格;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因项目被叫停,所以未付款。
2021年9月2日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写明“《政和县南庄洋片区雨污水管网工程》的项目设计工作是由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完成,该项目的设计费是由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政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我公司与该项目的设计工作和设计费无关”。
另查明,政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政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的处理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从广东中天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原、被告已通过口头的形式达成合意,由广东中天公司完成政和县南庄洋片区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后,再由政和县国投公司支付设计费用。现广东中天公司完成了对案涉图纸的设计,政和县国投公司接收了广东中天公司设计的图纸,且将图纸提交审核及预算,对此事实政和县国投公司均无异议,故政和县国投公司应支付设计费用。政和县国投公司辩解广东中天公司虽然已经完成设计图纸的设计,但后续还有指导义务,现因项目停止,后续的指导义务无需履行,其相应的工作量也因此减少,设计费用不应当按130000元计算,应予以减少。广东中天公司提出本案的设计费用按100000元计算,政和县国投公司当庭表示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新的合意,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政和县国投公司应支付给广东中天公司设计费用10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政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70元,政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3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张荣丽
人民陪审员  刘马庆
人民陪审员  叶徐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吴宝盛
书 记 员  张丽珍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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