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民初28624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信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