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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民终1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诗山北路25号6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倪伟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凌,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富春北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林兴鋆,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霞,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22号之一部分(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郭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韶东,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检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安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福安运输局”)、原审第三人中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设计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诚检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安运输局的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福安运输局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合诚检测公司的检测行为与福安运输局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判令合诚检测公司赔偿损失,与生效的(2022)闽09民终15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符,且与一审认定事实不符。1、合诚检测公司检测工作的内容、方法等均是清楚明确的,检测报告并未有任何已经就桥墩基础进行水下探摸的表示,也未得出桥墩基础未见掏空的结论。检测报告明确披露合诚检测公司对2#和3#墩基础周围河床进行测量,未对2#和3#墩进行水下探摸。因此,设计单位明确知悉《检测报告》未实施水下探摸、桥墩基础应在开工前摸清这一事实,其设计文件对此亦提出特别要求,设计单位一审也明确表示不清楚墩下情况、提醒参会人员注意。因此,设计单位向福安运输局提交了设计文件,已向福安运输局披露、说明了上述情况,福安运输局有义务在开工前摸清桥墩基础病害情况,尤其是2#、3#桥墩。2、福安运输局一审提供的《关于要求开展黄沙大桥加固工程相关变更设计事项的请示》,试图将责任推卸给上诉人和设计单位,但毫无疑问,福安运输局清楚上诉人未对桥墩进行水下探摸,也清楚工程开工前应对桥墩基础进行水下探摸,其未遵循专家意见和设计要求,在开工前未摸清桥墩基础状况的情况下,同意案涉工程开工,导致损失产生。3、生效的(2022)闽09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内容,福安运输局清楚其有义务在开工前摸清桥墩基础病害情况,该判决载明“一审法院认为,......应由福安市交通局决定”,可见,法院认定水下探摸责任在于福安运输局。
二、一审认定福安运输局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已尽到审慎处理义务,从而不采纳上诉人关于福安运输局未对损失尽到减损责任的抗辩意见严重错误。1、根据(2022)闽09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内容,福安运输局自认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水下探摸发生2#墩存在掏空的情况,本不应继续施工,也自认此时工程量是少量,若此时福安运输局及时要求停工,案涉工程产生的工程款仅数万元,而事实上,停工令于2020年1月15日才发出,一审无视福安运输局自认,严重违反禁反言原则,认定其尽到审慎处理义务错误。2、(2022)闽09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内容,明确认定扩大损失在福安运输局,一审无视生效判决,作出错误判决。综上,福安运输局应承担损失扩大的全部责任。
三、本案损失产生的必要性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一审在此基本前提缺乏的情况下认定损失不能成立。1、福安运输局主张损失均源于案涉桥梁被拆除重建,而其未就拆除重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有效举证。2、案涉桥梁被认定为五类桥,依据相关国家规范,可以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J22-2008)14.1.1下部结构加固方法6的规定,证明按照规范要求,即使墩台基础冲刷过大的情况下,仍可以采用加固的办法。3、福安运输局一审提供的《2#墩沉井基础加固变更设计》是以福安运输局委托的各项报告为依据,该证据第8点修复加固验算概况显示“2#墩基础加固后,基础的基地承载力能够满足规范要求”,因此,设计单位仍是给出了可以加固的结论。4、福安运输局主张拆除重建的依据为2020年1月2日专家意见,但专家意见并非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出具结论,也不是法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所作出具的意见。且专家意见依据案外人福建其祥勘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勘测报告,该报告所附该公司资质证书显示发证日期为2020年3月2日,故2019年11月勘测报告不具有合法效力。专家意见作出的依据违约,福安运输局依据该专家意见作出决策不能成立。综上,福安运输局在未有充分、合理论证的情况下,对案涉大桥拆除重建,应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四、一审认定上诉人违约不能成立。上诉人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福安运输局清楚上诉人未开展水下探摸,福安运输局认可检测报告并支付检测费用,其清楚并多次强调开工前应摸清桥墩基础,在此事实背景下,一审认定上诉人违约,并认定上诉人出具的检测结论和建议,是福安运输局作出加固施工决策的关键,与事实不符。
五、一审认定各项损失不能成立。1、开工前设计费、预算编制及工程招标费、桥梁检测费。设计委托发生在2019年2月,与上诉人检测事宜无关。福安运输局未有水下探摸数据采取加固设计方案,由此产生造价咨询及工程招标费,应自行承担。福安运输局知悉上诉人检测报告未作水下探摸,接受报告并支付检测费,且在招标时另行要求开工前摸清桥墩状况,充分证明福安运输局认可上诉人工作成果,应承担桥梁检测费。2、发生在开工后的施工费用、三次水下检测费、发现掏空后的相关勘探、检测、论证费。如福安运输局按设计要求,开工前摸清2#墩状况,则施工费用不会发生;三次水下检测费属于福安运输局必须要承担费用,无论上诉人如何开展检测工作,该项费用属摸清桥墩必须支出的费用,不属其损失,且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了施工费用和三次水下检测费;发现掏空后的相关勘探、检测、论证费,基于2#墩存在掏空情况而发生,与上诉人检测工作符合合同约定与否无关,且部分费用并非必须发生。
六、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显失公平,违背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福安运输局1890782.4元,上诉人仅收取13万元检测费,收益与赔偿损失相比有多大十几倍差额,显然对上诉人显失公平,也远超上诉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上诉人所能预见损失就是13万元检测费。因此,即使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履行合同存在瑕疵,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给福安运输局造成损失也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福安运输局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依据《检测报告》答辩人对涉案危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加固施工图设计,并实施加固工程。在施工中发现2#桥墩水下基础淘空面积大于20%,达38%,应拆除重建。由此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1890782.4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一、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是全桥检测,包含桥墩基础检测,也包括水下基础检测。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答辩人委托上诉人就黄沙大桥桥梁检测工程进行桥梁荷载、桥梁实体和桥梁外观试验检测的专项技术服务。上诉人因此收取答辩人包含黄沙大桥“外观及材质缺损检测”在内的检测费用。上诉人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目的”一栏明确“通过全桥结构的一般检查,弄清结构或构件的损坏部位、范围和初步原因,确定需作详细检查的部位和潜在缺陷,对结构总体质量做出评价”。《检测报告》同时对黄沙大桥的外观试验检测确定为: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汇总、和检测结果。其中检测方法对公路桥梁检测内容,根据《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2011)中第3.1条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方法: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包括桥梁构件、部件、桥面系、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全桥评定。先对桥梁各构件进行评定,然后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定,再对桥面系、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分别进行评定,最后进行桥梁总体技术状况的评定。《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明确双曲拱桥的基础是桥梁的主要部件之一。(JTG/TH21-2011)9.3.1、9.3.2规定了“基础(包括水下基础)”,及“冲刷、淘空评定标准”。由此可见,黄沙大桥桥墩基础的检测,包含水下检测,评定桥墩基础冲刷、淘空,是上诉人的合同义务。该事实不仅有合同约定,而且上诉人在检测报告中亦进一步确认。
二、上诉人出具的《检测报告》水下基础检测不到位,违反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上诉人一方面确认应当“通过全桥结构的一般检查,弄清结构或构件的损坏部位、范围和初步原因,确定需作详细检查的部位和潜在缺陷,对结构总体质量做出评价”。全桥结构的检查就包含桥墩水下基础检测;另一方面,又未对2#、3#桥墩基础进行水下检测,评定桥墩“基础冲刷病害为5处”,对2#桥墩基础评分为65分,河床100分,下部结构总评3类。并建议对黄沙大桥作加固处理。但从事后2019年10月15日上诉人出具的桥梁水下结构探测数据及2019年11月福建其祥勘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墩身、桥墩沉井基础掏空情况勘测报告上看,2#桥墩基础淘空面积达38%大于20%,根据《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基础和河床评分均应为0分。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3.5.2-3基础冲空20%以上评五类桥梁,3.5.4“五类桥梁需要进行改建或重建”。因此,案涉桥梁下部结构总评应为五类,不具备加固价值,应重建。上诉人出具的《检测报告》水下基础检测不到位,违反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2019年6月13日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施工图审会议上,专家组提出,设计应摸清基础现状,并根据现场病害情况,采用相对的加固方案。会后,设计单位按专家意见提出八项补充检测要求,交上诉人落实。但上诉人仍然没有对2号桥墩进行水下“摸清”检测,仅是现场放铅垂线简单测量水中2号和3号基础周围河床的深度,初步判断可能是因为基础周围泥沙被水流漩涡卷起而导致墎周围形成局部冲刷坑。未进一步“弄清结构或构件的损坏部位”,导致2号桥墩冲刷面积达38%未能及时发现,并且其仍然对2#桥墩评分为65分,仍然保持评定为3类桥,以错误的检测结果,作出“建议请有资质的专业加固公司进行加固处理”。上诉人对2#桥墩基础检测不到位,未摸清桥墩冲刷面积,未对2#桥墩基础作出正确检测评定,违反《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2011)的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约定。《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2011)9.3.2.1冲刷、淘空评定标准,基础冲空面积大于20%,地基失效,承载力降低,或桥台岸坡滑移或基础无法修复。《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3.5.2-3基础冲空20%以上评五类危桥,3.5.4“五类桥梁需要进行改建或重建”。由此可知,基础淘空面积大于20%不能采取加固方案。但上诉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未对2#桥墩基础进行正确的检测评定,得出案涉大桥加固的建议,导致大桥在加固施工中发现桥墩淘空面积大于20%,达38%,不具备加固价值,从而被拆除,造成答辩人经济损失。上诉人以答辩人支付了检测费,推定答辩人认可检测报告,该主张与《技术服务合同》第二条第5项约定相悖。该条款约定,答辩人支付技术服务费后15天内,上诉人应向答辩人提供所有检测报告。可见是先付费,后出具检测报告,付费后才看到检测报告。因此,答辩人支付技术服务费并代表对上诉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认可。上诉人辩解《检测报告》充其量是设计单位编制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参考,其实质是为了规避赔偿损失的借口。《检测报告》载明“检测目的”(6)“通过对桥梁进行检算分析,正确评定桥梁现在的承载能力,为确定现有桥梁的使用条件和应采用的技术措施提供可靠根据”。《检测报告》的结论和建议是答辩人对黄沙危桥作出加固或拆除重建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加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失实的检测结论和错误的加固建议,必然造成答辩人的损失。
三、答辩人的损失应当由上诉人赔偿。1、案涉加固桥梁拆除重建的必要性。基于前述理由,2#桥墩淘空面积大于20%,达38%,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3.5.2-3、3.5.4案涉桥墩为五类的桥梁,需要予以拆除重建。2020年1月2日,宁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上诉人、答辩人、第三人中天设计公司、特邀专家召开案涉危桥工程改造方案专题论证会,会上专家认为2#墩基底面积淘空率达38%,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加固条件和加固价值,建议立即封闭交通,并尽快拆除重建。会上或会后上诉人对专家建议从未提出反对意见,也就认可了专家的意见。2020年1月8日,宁德市交通运输局以宁交审批函(2020)1号《关于Y854线黄沙大桥有关事项答复的函》认为2#墩基础底部河床大面积被掏空,基础的基底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拟定案涉大桥拆除重建。2、答辩人的损失客观存在。答辩人的损失,在一审庭审中已逐一举证。上诉人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履行摸清桥墩水下检测的义务,2#桥墩的掏空面积能够被及时发现,答辩人对案涉黄沙危桥的建设需要重新考虑方案,不再实施加固措施,避免了损失的发生。但上诉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未对2#桥墩基础进行正确的检测评定,得出案涉大桥加固的建议,导致大桥在加固施工中发现2#桥墩淘空面积大于20%,达38%,不具备加固价值,从而被拆除,造成答辩人经济损失。无论是开工前,还是开工后的损失均是基于上诉人违约行为所致。一审判决没有将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利息作为答辩人的损失,不符合客观事实。该利息损失被生效判决所认定,答辩人需支付工程的利息,答辩人的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应获得赔偿。3、施工前摸清桥梁基础的病害,非答辩人的义务,而是施工单位的合同义务。技术交底文件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前的技术交底会上交给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合同按图施工的约定,施工单位负有施工前摸清桥梁基础状况。上诉人引用另一判决书认为开工前摸清桥梁基础病害是答辩人的责任,不符合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类判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因此,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4、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显失公平。答辩人的损失因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应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没有全额赔偿答辩人的损失,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且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预见其违约造成的损失是13万元的问题。一审判决答辩人承担20%的损失,答辩人认为该项判决没有事实依据。
四、答辩人已尽审慎处理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20%的责任1、图审专家提出设计应摸清基础现状的意见后,交通局根据设计提出的意见,要求上诉人做出八项补充检测。八项补充检测后,设计据此完成设计并向业主提交正式盖章的设计文件,业主报请有权审批单位一一宁德市交通局审批后进行招投标,业主交通局已认真履行了工程建设程序。而开工前的摸清桥梁基础是施工单位的义务。开工前的技术交底会上,设计单位交给施工单位技术交底文件,完成交接工作,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判决答辩人承担20%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答辩人作为业主单位没有资质也没有能力去评判和否定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报告,如检测报告等。3、答辩人作为建设单位已认真履行了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不存在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对上诉人的判决的基础上,改判答辩人不承担自身损失的20%责任,该20%责任仍应由上诉人承担。
中天设计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未判决中天设计公司承担责任,中天设计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二、一审判决对各方提供证据的认证分析是否正确,由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中天设计公司不作具体评价。
福安运输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合诚检测公司赔偿福安运输局以下损失:1.福安市黄沙大桥加固设计费用150000元;
2.预算编制及工程招标费用48480元;3.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请福安运输局支付的“福安市黄沙大桥加固施工费用1897378元、未使用的材料费134100元、施工便道工程款104520元、水下检测费34000元”等,具体以法院审结数额为准;4.桥梁检测费用130000元;5.工程监理费用101400元;6.发现2#墩掏空后进行的相关勘探、检测、论证等费用119000元;以上合计2718878元(暂定)。诉讼过程中,福安运输局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金额以一审法院(2021)闽098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额193137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为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9年4月23日,福安运输局(甲方)与合诚检测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就福安市黄沙大桥桥梁检测工程进行桥梁荷载、桥梁实体和桥梁外观试验检测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2.技术服务目标: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桥梁荷载试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一式5份;技术服务的项目价格:按照福建省交通厅“闽交基(1997)201号取费,荷载试验辅助费用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另行收取”;技术服务的内容:桥荷载试验检测;技术服务的方式:现场服务。3.技术服务费暂定总额130000元,含税价,最终结算以实际检测数量为准。4.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郑瑞光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郭漫芳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检测工作互相联系及合同办理等。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技术服务费,每超过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交书面报告,每超过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偿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2019年5月2日,合诚检测公司出具编号为×××34的《检测报告》,该份《检测报告》共计98页,包括工程概况、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仪器设备及方法、桥梁结构编号说明、桥梁缺损状况检测(检测方法、外观检测结果汇总、外观检测结果、技术状况评定)、桥梁材质状况检测、静动载试验、承载能力评定、永久性观测、结论与建议等项目。检测报告内容主要载明:1.黄沙大桥,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黄后线,黄沙大桥结构体系为双曲拱桥。受福安运输局委托,合诚检测公司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6日对福建省宁德市黄沙大桥进行桥梁检测工作。2.检测目的:为保证黄沙大桥在运营过程的安全可靠,检验桥梁结构的承载能力及其工作状况是否符合设计标准或能满足使用要求,并根据桥梁结构形式及受力特点,对桥梁进行常规检查、桥梁静动载试验和承载能力检算。(1)通过对全桥结构的一般检查,弄清结构或构件的损坏部位、范围和初步原因,确定需作详细检查的部分和潜在缺陷,对结构总体质量做出评价。……(6)通过对桥梁进行检算分析,正确评定桥梁现在的承载能力,为确定现有桥梁的使用条件和应采用的技术措施提供可靠根据。3.检测依据:本次试验主要依据以下技术文件:①《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②《公路桥梁荷载试验规程》;③《桥梁结构动力特性检测技术规程》;④《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4.检测方法:……公路桥梁检测内容根据《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中第3.1条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方法: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包括桥梁构件、部件、桥面系、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全桥评定。先对桥梁各构件进行评定,然后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定,再对桥面系、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分别进行评定,最后进行桥梁总体技术状况的评定。表6-2各结构类型桥梁主要部件,双曲拱桥主要部件包括主拱圈、拱上结构、桥面板、桥墩、桥台、基础。5.外观检测结果汇总:……桥墩主要病害是墩柱杂草滋生、竖向裂缝、横向裂缝及斜向裂缝、混凝土破损、渗水,墩台基础有冲刷(表面长有青苔),4#、5#墩基础退潮时基础周围2-3M有积水。6.外观检测结果:……下部结构经现场勘查,锥坡、护坡主要病害为:锥坡破损、护坡开裂;桥墩主要病害是:墩柱杂草滋生、竖向裂缝、横向裂缝及斜向裂缝、混凝土破损、渗水,墩台基础有冲刷(表面长有青苔),4#、5#墩基础退潮时基础周围2-3M有积水。根据现场放铅垂线简单测量水中2#和3#墩基础周围河床的深度发现,2#和3#墩基础周围2-3米范围内的河床相比较距离较远的河床更深1-2米,初步判断可能是因为基础周围泥沙被水流漩涡卷起而导致墩周形成局部冲刷坑。7.结论与建议:(一)结论……综上所述,通过对黄沙大桥各项检测结果及试验数据的计算分析,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形式,按照《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判定,该桥3-1#拱肋、3-7#拱肋的跨中截面、拱脚截面和5-7#拱肋跨中强度均达到标准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值,其承载能力均满足涉及荷载汽车-15级、挂车-80要求、该桥5-1#拱肋承载能力不满足设计荷载汽车-15级、挂车-80要求。(二)建议根据《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该桥判定5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建议封闭交通。建议请有资质的专业加固公司进行加固处理。福安运输局向合诚检测公司支付了检测费130000元。
三、《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部分内容载明:2术语和符号2.1.12,桥梁基础冲刷、淘空在水流作用下,基础周围埋置物被冲刷淘空的现象;3评定方法及等级分类3.1.1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包括桥梁构件、部件、桥面系、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全桥评定,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应采用分层综合评定与5类桥梁单项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先对桥梁各构件进行评定,然后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定,再对桥面系、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分别进行评定,最后进行桥梁总体技术状况的评定;9.3基础9.3.1应对基础及河底铺砌的缺损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水下部分可通过相关辅助手段(水下摄像机、水下腐蚀电位测量仪等)进行检查,了解构件的损伤、损坏情况;9.3.2基础(包括水下基础)评定指标及分级评定标准:1冲刷、淘空评定标准见表9.3.2-1,该表定性描述包括1完好,2基础无冲蚀现象,表面长有青苔、杂草,3基础有局部冲蚀现象,部分外露,但未露出基底,4浅基被冲空,露出底面,冲刷深度大于设计值,5冲刷深度大于设计值,地基失效,承载力降低,或桥台岸坡滑移或基础无法修复;条文说明1总则1.0.3本条规定了公路桥梁检测的方法为目测与仪器相结合,对目测难以确定的指标需辅以仪器检测(包含水下构件的检测);9桥梁下部结构构件技术状况评定9.3基础剥落、露筋、冲蚀等指标对明挖基础是不容易采集到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基础冲刷裸露时)也能采集到,基础缺损面积的百分比是相对于露出地面部分的基础面积,地基以下的基础不包含在内,本标准对基础的检测指标主要侧重于冲刷、淘空、损坏、基础沉降、滑移和倾斜和开裂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方面。
四、2019年2月22日,中天设计公司与福安运输局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福安运输局委托中天设计公司承担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本项目设计费(含预算编制费用)合同额按双方协定价格收取,为60000元;设计人提交全部设计图纸后,发包人先支付80%设计费48000元,完工后再支付20%设计费12000元。福安运输局已支付该设计费48000元。
五、福安运输局委托合诚检测公司作出本案编号为×××34的《检测报告》后,福安运输局与中天设计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书》,约定:合诚检测公司《宁德市专养公路桥梁黄兰大桥特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LZ-QL20150008)》于2015年7月完成,该检测报告是根据黄沙大桥被采砂船撞击之前采集的检测数据进行编写。鉴于检测报告间隔时间较长,且缺少黄沙大桥被采砂船撞击之后的数据,2019年4月,福安运输局委托合诚检测公司再次对黄沙大桥进行外观检查和静、动载试验,并根据新采集的数据,于5月出具新的检测报告《桥梁检测报告—黄沙大桥(报告编号:×××34)》。中天设计公司受福安运输局委托,根据新的检测报告内容,对《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并提交施工图设计及预算8套。福安运输局按9万元补偿中天设计公司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费用。福安运输局已支付该设计费72000元。
六、2019年5月28日,中天设计公司提交福安市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2019年6月13日,福安运输局在宁德市组织召开福安市黄沙大桥危桥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其中专家组提出意见之一即鉴于桥梁基础是加固方案成功与否的关键,设计应摸清基础现状,并根据现场病害情况,采用相对的加固方案。
七、2019年6月14日,中天设计公司陈其柱通过微信向福安运输局郑瑞光发送《黄沙大桥检测要求》,并告知“这是根据专家会上总结的各种问题,需要检测单位配合的事项,我都列在里面了。麻烦你多和检测单位沟通一下,让他们务必按这个要求执行。”该《黄沙大桥检测要求》提出补充每一个桥墩基础的形式,规范基础病害描述,基础掏空和基础周围河床土体掏空是两种不同的病害。同日,福安运输局郑瑞光通过微信将该《黄沙大桥检测要求》发送给合诚检测公司郭漫芳。2019年6月23日,合诚检测公司吴工通过微信向福安运输局郑瑞光发送《尺寸标记》《黄沙大桥墩、河床高度》《关于基础形式和报告病害的疑议论回答》。该疑议回答内容主要载明:现场对已露出水面的1#、2#、3#、4#、5#、6#基础顶部至河床的高度测量中,其中,最大距离为2#基础,达到8.674m,故可以判断不是扩大基础,经过现场照片和测量数据分析,该桥的基础形式为沉井基础。另外,报告中关于3#基础的掏空、冲刷扣分项,引用的是《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八、2019年6月29日,设计文件审核意见回复单中对各项审核意见均明确已按相关专家意见修改。其中审核意见13载明:鉴于桥墩基础是加固方案成功与否的关键,设计应摸清基础现状,并根据现场病害情况,采取相对的加固方案;改正情况载明:评审会后,检测单位到现场重新探查桥墩基础情况,已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优化桥墩和基础的加固方案。专家在该设计文件审核意见回复单中签字确认。
九、中天设计公司最终编制的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图,对涉案桥梁概况进行了概括,并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要求,施工顺序应严格按照图9.1所示执行,施工时同孔拱桥应严格按照图示顺序进行施工,不同孔拱桥之间施工顺序互不影响,并在施工准备工作意见中提出:开工前应摸清桥墩基础的病害情况,尤其是2#、3#墩,若发现与设计图纸描述情况不符,应及时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十、2019年7月23日,宁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宁交审批(2019)22号《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同意福安黄沙大桥的加固修复方案设计。
十一、2019年6月14日,福安运输局与福建晏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由福建晏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为此,福安运输局支付工程咨询费20480元。
十二、2019年8月7日,福安运输局与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由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提供施工招标代理工作。为此,福安运输局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8000元。
十三、2019年8月15日,福安市财政局作出安财预审函(2019)486号《福安市财政局关于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复函》,同意Y854现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最高控制价按审定金额3637320元予以批复。
十四、2019年8月22日,福安运输局与宁德市兴路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宁德市兴路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为福安运输局修建的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约定监理服务费101400元。福安运输局未支付该费用。
十五、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中标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并于2019年9月17日与福安运输局签订《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福安运输局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56669.2元。
十六、2019年9月19日,宁德市兴路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作出韩黄沙大桥加固路监(2019)01号开工令,通知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于2019年9月20日正式开工。
十七、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受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于2019年10月9日对福安黄沙大桥2#墩进行水下录像潜水作业,发现2#墩基础存在局部掏空。2019年10月13日,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受委托对福安黄沙大桥下部结构水下部分(1#桥台、2#桥墩)进行水下录像探摸检查,并作出《桥梁检测报告》(2019年10月15日),确认2#桥墩基础河床下降,且上、下游侧沉井基础底部存在部分掏空现象。2019年11月17-18日,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次受委托对福安黄沙大桥下部结构水下部分(1#桥台、2#桥墩)进行水下录像探摸检查。为此,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作业费34000元。
十八、2019年10月15日,合诚检测公司出具《福安市黄沙大桥补充说明》,内容载明:“关于黄沙大桥下部结构桥墩水下表面探摸检查,我司(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委托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3日对黄沙大桥下部结构水下部分(1#桥台、2#桥墩)进行水下录像探摸检查。经潜水员水下录像检查发现此次受检的2#桥墩基础河床下降,且上、下游侧沉井基础底部存在部分掏空现象;1#桥台基础结构完整,未发现明显异常情况。关于水下部分(1#桥台、2#桥墩)具体现状详见桥墩水下录像探摸检查报告”。
十九、2019年10月15日,福安运输局作出安交计建(2019)143号《关于要求开展黄沙大桥加固工程相关变更设计事项的请示》,报请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相关工作。福安运输局将前述《桥梁检测报告》(2019年10月15日)发给中天设计公司,中天设计公司根据该检测报告,对2#墩修复方案进行了重新设计。2019年10月29日,福安运输局组织合诚检测公司、中天设计公司、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德市兴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及特邀专家在福州召开福安市黄沙大桥2#墩淘空加固施工图审查会,专家组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和讨论,形成一致审查意见,纪要如下:1.抛石围堰法加固,水下混凝土浇筑时会受到水流影响,使水下混凝土质量无法保证,建议改为钢护筒围堰法重新设计;2.提供2#墩周围地形和地质情况,并补充地基承载力验算;3.由于时间紧迫,施工单位抓紧配合联系测量和地堪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并在10天内完成勘测和施工图修编工作,再重新组织图审。
二十、2019年10月30日,中天设计公司对福安运输局提出6项检测要求如下:1.2#墩基础周围20m范围河床地形测绘;2.探摸清2#墩基础底部掏空情况,并根据探摸的实际情况绘制成图,图纸应尽可能详细;3.对2#墩基础周围地质钻探;4.测量黄沙大桥潮汐水位及涨退潮周期情况;5.测量2#墩墩身及基础的尺寸和标高并绘制成图;6.桥梁位置涨潮时水质监测。
二十一、2019年11月,福安运输局与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由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承担福安黄沙大桥加固工程“黄沙大桥2#墩基础勘测工作”第三、六项的工程勘察任务,即对2#墩基础周围地质钻探、桥梁位置涨潮时水质监测。为此,福安运输局支付了勘察费52000元。
二十二、2019年11月8日,福安运输局与福建海西通达测绘有限公司签订《测绘合同》,由福建海西通达测绘有限公司负责测量福安黄沙大桥加固工程“黄沙大桥2#墩基础勘测工作”第一、四项测量内容,即2#墩基础周围20m河床地形测绘、测量黄沙大桥潮汐水位及涨退潮周期情况。为此,福安运输局支付了测量费40000元。
二十三、2019年11月8日,福安运输局与福建其祥勘测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福建其祥勘测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为福安黄沙大桥2#墩墩身立面和桥墩底部空洞进行测绘。福建其祥勘测有限公司经勘测,发现福安黄沙大桥2#桥墩基础底部水下探摸有两个位置空洞较大,东北方向掏空部分面积13.17平方米,正西方向掏空部分面积9.35平方米,并出具了《黄沙大桥2#墩墩身、桥墩沉井基础掏空情况勘测报告》。为此,福安运输局支付测量费15000元。
二十四、2019年12月6日,中天设计公司重新出具了《2#墩沉井基础加固变更设计说明》。
二十五、2019年12月31日,福安运输局与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会议组织》服务协议书,委托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召开“Y854黄沙大桥危桥改造工程改造方案专题论证会”。为此,福安运输局支出会议组织咨询服务费12000元。
二十六、2020年1月2日,宁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福安运输局、中天设计公司、合诚检测公司、特邀专家等在福州市××黄沙大桥危桥改造工程改造方案专题论证会,与会专家听取了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对本项目目前状况的汇报,对桥梁现有状况进行审查和讨论形成意见认为,鉴于黄沙大桥在加固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2#墩基础发生变化,经对2#墩基础进行水下探摸,结果显示2#墩基底面积掏空率达38%,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加固条件和加固价值,建议立即封闭交通,并尽快拆除重建。
二十七、2020年1月8日,宁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宁交审批函(2020)1号《关于Y854线黄沙大桥有关事项答复的函》,主要认为,随着工程建设的推进,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2#墩的基础冲刷状况又发生变化,根据2019年11月《黄沙大桥2#墩墩身、桥墩沉井基础掏空情况勘测报告》,该桥2#墩基础底部河床大面积被掏空,基础的基底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危桥状况较5月份检测状况进一步恶化,为进一步论证核实,我局于2020年1月2日在福州主持召开Y854黄沙大桥危桥改造工程改造方案专题论证会,经专家组论证,该桥2#墩基础底部面积掏空率为38%,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加固条件和加固价值;鉴于该桥已运营49年,病害极为严重且恶化速度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不适合继续加固,为尽快解决福安当地实际民生问题和排除安全隐患,按照相关规定应对该桥进行拆除重建。
二十八、2020年1月15日,宁德市兴路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作出韩黄沙大桥加固路监(2019)02号停工令,依据宁德市交通运输局的宁交审批函(2020)1号文指示及专家组建议,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2#墩基础底面积掏空率为38%,已不具备加固条件和加固价值,拟定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拆除重建,并通知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于2020年1月15日正式停工,要求做好项目撤场及其他相关后续工作。目前,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已拆除。
二十九、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受理了原告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宁德市兴路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安运输局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合诚工程公司返还福安运输局工程款30万元。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闽098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福安市交通运输局与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的《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解除日期2020年9月30日);二、福安市交通运输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97378元、增加水下录像检查作业支出的费用34000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356669.2元,以上合计1988047.2元。三、福安市交通运输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二项款项1988047.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工程款1217902元从2020年10月28日起计息;其余款项770145.2元从2021年1月13日起计息;均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福安市交通运输局的反诉请求。福安市交通运输局不服上述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闽09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变更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安市交通运输局与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的《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于2020年1月15日终止。三、驳回福安市交通运输局的其他上诉请求。因此,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81民初137号、(2022)闽09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福安运输局应支付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已完工的工程款1897378元、增加水下录像检查作业支出的费用34000元,共计193137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一、关于合诚检测公司作出涉案《检测报告》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首先,根据福安运输局与合诚检测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福安运输局系委托合诚检测公司就福安市黄沙大桥桥梁检测工程进行桥梁荷载、桥梁实体和桥梁外观试验检测的专项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目标为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桥梁荷载试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其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系合诚检测公司对福安黄沙大桥进行检测的检测依据之一。根据该评定标准,桥梁基础冲刷、淘空是指在水流作用下,基础周围埋置物被冲刷淘空的现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包括桥梁构件、部件、桥面系、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全桥评定,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应采用分层综合评定与5类桥梁单项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先对桥梁各构件进行评定,然后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定,再对桥面系、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分别进行评定,最后进行桥梁总体技术状况的评定;桥梁下部结构构件技术状况评定,应对基础及河底铺砌的缺损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水下部分可通过相关辅助手段(水下摄像机、水下腐蚀电位测量仪等)进行检查,了解构件的损伤、损坏情况;基础评定指标及分级评定标准包括水下基础;对基础的检测指标主要侧重于冲刷、淘空、损坏、基础沉降、滑移和倾斜和开裂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方面;公路桥梁检测的方法为目测与仪器相结合,对目测难以确定的指标需辅以仪器检测(包含水下构件的检测)。第三,结合合诚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载明的内容,福安黄沙大桥系双曲拱桥;检测目的项中包括通过对全桥结构的一般检查,弄清结构或构件的损坏部位、范围和初步原因,确定需作详细检查的部分和潜在缺陷,对结构总体质量做出评价;检测方法包括根据《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方法,即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包括桥梁构件、部件、桥面系、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全桥评定,先对桥梁各构件进行评定,然后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定,再对桥面系、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分别进行评定,最后进行桥梁总体技术状况的评定;双曲拱桥主要部件包括主拱圈、拱上结构、桥面板、桥墩、桥台、基础;外观检测结果包括桥墩主要病害是:墩柱杂草滋生、竖向裂缝、横向裂缝及斜向裂缝、混凝土破损、渗水,墩台基础有冲刷(表面长有青苔),4#、5#墩基础退潮时基础周围2-3M有积水,根据现场放铅垂线简单测量水中2#和3#墩基础周围河床的深度发现,2#和3#墩基础周围2-3米范围内的河床相比较距离较远的河床更深1-2米,初步判断可能是因为基础周围泥沙被水流漩涡卷起而导致墩周形成局部冲刷坑。第四,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3日对黄沙大桥下部结构水下部分(1#桥台、2#桥墩)进行水下录像探摸检查,发现2#桥墩基础河床下降,且上、下游侧沉井基础底部存在部分掏空现象后,合诚检测公司根据该检查结果向福安运输局出具了1#桥台、2#桥墩水下部分检测结果的《福安市黄沙大桥补充说明》,可视为合诚检测公司追认其委托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对黄沙大桥下部结构水下部分(1#桥台、2#桥墩)进行水下录像探摸检查的事实。第五,中天设计公司作出加固施工图设计后,经专家组审查并提出桥墩基础是加固方案成功与否的关键,设计应摸清基础现状的意见后,结合各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中天设计公司的确认,合诚检测公司到现场重新探查了桥墩基础情况。因此,结合上述内容,可综合认定合诚检测公司应对福安黄沙大桥基础及河底铺砌的缺损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且对基础的检测指标主要要侧重于冲刷、淘空、损坏、基础沉降、滑移和倾斜和开裂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方面,对目测难以确定的指标需辅以仪器检测,包含水下构件的检测,从而了解构件的损伤、损坏情况,最后再进行桥梁总体技术状况的评定。但合诚检测公司在检测过程中,仅根据现场放铅垂线简单测量水中2#和3#墩基础周围河床的深度,发现2#和3#墩基础周围2-3米范围内的河床相比较距离较远的河床更深1-2米,初步判断可能是因为基础周围泥沙被水流漩涡卷起而导致墩周形成局部冲刷坑的情况下,未采取水下录像等其他相关技术手段进一步全面详细检查和确定2#和3#墩水下基础的详细情况,即出具涉案《检测报告》,并作出建议请有资质的专业加固公司进行加固处理的结论,存有明显的缺陷。合诚检测公司未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及《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全桥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内容看,该标准明确规定了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方法及应详细检查的具体结构构件损坏情况,故合诚检测公司辩称《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只是评定标准,并非检测标准,难以采纳。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是暂定价,最终以实际检测数量为准,荷载试验辅助费用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另行收取。因此,合诚检测公司若因进行水下基础检测支出额外费用,其可与福安运输局另行结算确认。故合诚检测公司以技术服务费用构成以及其没有水下探摸资质等为由,抗辩认为其没有对桥梁进行水下基础检测的义务,依据不足,难以采纳。
二、关于福安运输局主张的具体损失能否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合诚检测公司对福安黄沙大桥作出的检测结论和建议,是福安运输局作出对福安黄沙大桥进行加固施工决策的关键。如前文认定,合诚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结论和建议存有明显的缺陷,不符合约定,已构成违约。因此,福安运输局依据合诚检测公司作出的检测结论和建议,对福安黄沙大桥采取加固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与合诚检测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属合诚检测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该损失,具体认定如下:1.福安市黄沙大桥加固设计费损失。福安运输局与中天设计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中天设计公司系根据合诚检测公司于2015年7月完成的检测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而本案诉争的检测报告于2019年5月出具,福安运输局与中天设计公司再签订了《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书》,并委托中天设计公司根据本案诉争的检测报告重新进行了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因此,福安运输局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支出的设计费48000元,不属于合诚检测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定。福安运输局因《Y854线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书》支出的设计费72000元,属于合诚检测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认定。福安运输局主张的余下的设计费损失30000元,没有实际支付的证据证明,中天设计公司亦确认仅收取设计费120000元,不予认定。2.预算编制及工程招标费损失。福安运输局为实施福安黄沙大桥加固工程,支出工程咨询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共计48480元,属于合诚检测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认定。3.应支付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项损失。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81民初137号、(2022)闽09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福安运输局应支付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完工的工程款1897378元、增加水下录像检查作业支出的费用34000元,共计1931378元,属于合诚检测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认定。另,福安运输局虽经判决需向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该逾期付款利息系福安运输局因自身原因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属合诚检测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定。4.桥梁检测费用损失。福安运输局委托合诚检测公司对福安黄沙大桥进行检测并支出检测费130000元,但合诚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结论和建议存有明显的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致使福安运输局对福安黄沙大桥进行加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检测费应属合诚检测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认定。5.工程监理费损失。福安运输局与宁德市兴路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虽约定监理服务费101400元,但福安运输局未实际支付该监理服务费,不予认定。6.发现2#墩掏空后进行的相关勘探、检测、论证等费用损失。福安黄沙大桥在加固施工过程中,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对福安黄沙大桥2#墩进行水下录像潜水作业,发现2#桥墩基础河床下降,且上、下游侧沉井基础底部存在部分掏空现象后,福安运输局及时联系中天设计公司对加固方案进行重新设计,并根据中天设计公司提出的检测要求,分别委托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福建海西通达测绘有限公司、福建其祥勘测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对福安黄沙大桥2#墩基础进行进一步勘测,以及委托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召开“Y854黄沙大桥危桥改造工程改造方案专题论证会”事宜,福安运输为此支出勘察费52000元、测量费40000元、15000元、组织咨询服务费12000元,共计119000元,应属合诚检测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认定。综上,福安运输局因合诚检测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共计2300858元。涉案桥梁2#墩基础经水下探摸检测,显示2#墩基底面积掏空率达38%,是客观状况。宁德市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对涉案桥梁现有状况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形成意见认为,涉案桥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加固条件和加固价值,建议尽快拆除重建。宁德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及该桥已运营49年,病害极为严重且恶化速度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作出对涉案桥梁拆除重建,已进行了合理审慎的论证义务。因此,合诚检测公司关于专家组意见并非法定和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的意见,福安运输局在未有充分、合理论证的情况下即对涉案桥梁拆除重建,应自行承担损失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福安运输局对本案损失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一审法认为,首先,根据前文认定,福安运输局因合诚检测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共计2300858元,其中设计费损失72000元、工程咨询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损失48480元、桥梁检测费用损失130000元,共计250480元,均于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施工前产生,福安运输局对此并无过错,应由合诚检测公司全额赔偿。其次,针对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开工后产生的损失2050378元。合诚检测公司对福安黄沙大桥作出建议请有资质的专业加固公司进行加固处理的结论,虽存有明显的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但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明确载明其系根据现场放铅垂线简单测量水中2#和3#墩基础周围河床的深度发现,2#和3#墩基础周围2-3米范围内的河床相比较距离较远的河床更深1-2米,初步判断可能是因为基础周围泥沙被水流漩涡卷起而导致墩周形成局部冲刷坑。中天设计公司根据合诚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作出施工图设计方案后,福安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会审,专家组提出鉴于桥梁基础是加固方案成功与否的关键,设计应摸清基础现状,并根据现场病害情况,采用相对的加固方案。中天设计公司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核通过后,中天设计公司基于最大的谨慎义务,也在施工准备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开工前应摸清桥墩基础的病害情况,尤其是2#、3#墩,若发现与设计图纸描述情况不符,应及时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但福安运输局仍未采纳中天设计公司的意见,在开工前摸清桥墩基础的病害情况,尤其是2#、3#墩的基础病害情况,故其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诚检测公司的检测结论是福安运输局作出对福安黄沙大桥采取加固措施决策以及中天设计公司编制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前提和关键依据,故结合全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合诚检测公司对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开工后产生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640302.4元(2050378元×80%),由福安运输局自行承担20%的责任即410075.6元(2050378元×20%)。综上,合诚检测公司应赔偿福安运输局经济损失共计1890782.4元(1640302.4元+250480元)。如前文认定,合诚检测公司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合诚检测公司关于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施工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福安运输局承担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另外,福安运输局系依据合诚检测公司的检测结论和建议对福安黄沙大桥采取加固措施。在加固施工过程中,于2019年10月9日发现黄沙大桥2#墩存在部分掏空后,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福安运输局要求,委托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对2#墩进行水下录像潜水作业。福安运输局及时向宁德市交通运输局请示相关变更设计事项,联系中天设计公司对加固方案进行重新设计,并根据中天设计公司提出的检测要求,分别委托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福建海西通达测绘有限公司、福建其祥勘测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对福安黄沙大桥2#墩基础进行进一步勘测。中天设计公司亦针对2#墩的基础病害重新作出修复方案设计。后因福安黄沙大桥2#墩基础底面积掏空率达38%,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加固条件和加固价值,专家组建议尽快拆除重建。宁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批文答复,请福安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对该桥进行拆除重建。宁德市兴路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据此作出停工令,通知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于2020年1月15日正式停工。从上述内容看,从2019年10月9日发现福安黄沙大桥2#墩病害到决定福安黄沙大桥拆除重建,福安运输局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已尽到了审慎处理义务。故合诚检测公司关于福安运输局未对损失尽到减损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福安运输局的诉讼请求,依据充足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不足部分,予以驳回。本案经一审法院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一、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安市交通运输局经济损失共计1890782.4元;
二、驳回福安市交通运输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除合诚检测公司主张中天设计公司重新设计并非依据其提供的检测报告、福建其祥勘测有限公司不具有相关资质外,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更名为中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诚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落款时间虽为2019年5月2日,实际出具时间为2019年6月至7月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一审对合诚检测公司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包括合诚检测公司是否违约、福安运输局是否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是否显失公平);二、一审对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包括案涉桥梁拆除重建是否具有必要性)?本院就此分析认证如下:
一、关于一审对合诚检测公司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院认为,福安运输局与合诚检测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约定由合诚检测公司对福安黄沙大桥桥梁检测工程进行桥梁荷载、桥梁实体和桥梁外观试验检测。桥墩包括其水上部分和水下部分,作为桥梁的重要构件,属于案涉服务技术合同约定的合诚检测公司检测范围。一审法院对此已进行详尽的分析,本院不再一一赘述。合诚检测公司主张其检测范围不包含桥墩水下部分,与案涉服务技术合同的约定及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所体现的内容不符,该主张显属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合诚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合诚检测公司仅仅采取现场放铅垂线简单测量水中2#和3#墩基础周围河床的深度,即得出“初步判断可能是因为基础周围泥沙被水流漩涡卷起而导致墩周形成局部冲刷坑”,检测报告中表6-19下部结构各部件技术状况评分表,载明2#墩基础、冲刷、构件得分65分等内容,合诚检测公司判定包括桥墩在内的福安黄沙大桥下部结构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3类。而根据一审查明事实,2#墩基底面积掏空率达38%。合诚检测公司亦自认未对桥墩基础进行水下探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告知福安运输局需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桥梁水面以下结构构件进行检测。在此情况下,合诚检测公司作为专业的检测机构,未对案涉桥墩水下部分构件技术状况进行评估,即出具的桥梁整体检测报告是极度不严谨、不审慎的,一审认定合诚检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合诚检测公司对此上诉无理。至于设计单位是否有向福安运输局进行相关的披露、说明,不能免除合诚检测公司的违约责任。
本院作出的生效(2022)闽09民终157号民事判决,系针对福安运输局与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德市兴路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天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比较的是作为业主方福安运输局与施工方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责任问题。而本案系福安运输局与合诚检测公司的检测合同纠纷,比较的是委托方福安运输局与受托方合诚检测公司就案涉桥梁所签订的检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故不能以上述生效判决得出在本案中相比较于专业检测机构的合诚检测公司,水下探摸责任在于福安运输局的结论,更不能得出福安交通运输局应自行承担损失扩大全部责任的结论。更何况,恰恰是合诚检测公司所作出的不负责任的检测报告,才导致福安运输局在开工前未能摸清桥墩基础的病害情况从而产生损失。一审考虑福安运输局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确定福安运输局对福安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开工后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20%的责任,较为合理。合诚检测公司上诉主张福安运输局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依据。
作为专业检测机构的合诚检测公司应当知道其对案涉桥梁出具检测报告的严肃性及重要性,亦应当预见错误的桥梁检测报告可能产生的重大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张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损失就是合同检测费13万元显然无理,合诚检测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显失公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对合诚检测公司责任的认定正确。
二、关于一审对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院认为,合诚检测公司上诉主张案涉桥梁仍可采用加固的方法,其所援引的《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J22-2008)“14.1.1下部结构加固方法6”系针对墩台基础冲刷过大的情况,不适用本案2#桥墩掏空已达38%的情形。中天设计公司虽作出2#墩沉井基础加固变更设计方案,但其在《2#墩沉井基础加固变更设计说明》中亦明确建议业主对案涉桥梁拆除重建。至于福建其祥勘测有限公司资质问题,福安运输局二审提供给了福建其祥勘测有限公司测绘资质证书、《福建省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可证明福建其祥勘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取得乙级测绘资质,其乙级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延至2021年12月31日。合诚检测公司上诉主张福建其祥勘测有限公司无资质出具2019年11月勘测报告无理。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召开案涉桥梁危桥改造工程改造方案专题论证会,与会专家组听取了中天设计公司、合诚检测公司的汇报,对案涉桥梁进行审查和讨论,形成案涉桥梁“2#墩基底面积掏空率达38%,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不具有加固条件和加固价值,建议立即封闭交通,并尽快拆除重建”的专家组意见,宁德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月8日向福安运输局作出宁交审批函【2020】1号《关于Y854线黄沙大桥有关事项答复的函》,明确答复福安运输局:“鉴于该桥已运营49年,病害极为严重且恶化速度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不适合继续加固,为尽快解决福安当地实际民生问题和排除安全隐患,你局按照相关规定应对该桥进行拆除重建”。福安运输局在此情况下对案涉桥梁拆除重建,并无不当。合诚检测公司对此上诉无理。
开工前损失问题。关于设计费,中天设计公司虽于2019年2月接收设计委托,但其系根据合诚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合诚检测公司主张该设计费与其检测事宜无关,显然无理。关于预算编制及工程招标费、桥梁检测费用,如前文所述,因合诚检测公司违约出具的检测报告,导致福安运输局对案涉桥梁采取了错误的加固修复方案,由此产生的预算编制及工程招标费、桥梁检测费用应由合诚检测公司承担。一审对此认定正确。
开工后损失问题。发生在开工后的施工费用、三次水下检测费、发现掏空后的相关勘探、检测、论证费。生效的(2022)闽09民终157号民事判决,判决福安运输局应支付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完工的工程款1897378元、增加水下录像检查作业支出的费用34000元,共计1931378元,该项费用属于福安运输局必然产生的损失。上述费用与发现掏空后的相关勘探、检测、论证费,均属于合诚检测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一审对此已详尽论证,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一审对损失的认定正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诚检测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2元,由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梓安
审 判 员 易丽容
审 判 员 陈光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雅玲
书 记 员 王丽娟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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