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宏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宏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211民初332号
原告:郑州宏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28号20号楼一层西120、121、122、123、124、1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152606。
法定代表人:栗纪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181335。
法定代表人:严彭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生,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90601335R。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柯,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女,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宏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尚欠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23014.25元,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郑州宏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5630元。
二、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前支付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3014.25元,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郑州宏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5630元。
三、若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郑州宏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542.22元,由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各承担1771.1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丹丹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 员代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