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1406号
原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被告:陕***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皇甫宜娜
书 记 员 桑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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